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2022年12月,伴随调解书的签收,轰动一时的李子柒与微念讼争画上圆满句号,“李子柒”最终回归李子柒。(27)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李子柒案”等10件案件在列。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网络知名品牌运营、人脸识别系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影视作品网络传播、3D植物模型、区块链存证、互联网市场监管、直播带货及行业秩序规范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生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报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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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调解方式结案,“李子柒”回归李子柒

  基本案情

  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柒文化公司)系李佳佳(艺名“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念公司)共同成立的“李子柒”品牌公司。公司设立后,子柒文化公司与杭州微念公司签订《品牌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子柒文化公司由杭州微念公司运营。协议签订后,子柒文化公司创作大量优质视频,“李子柒”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提升。后双方因股权结构、运营利益分配及合同履行等事项发生纠纷。2021年10月,子柒文化公司诉请杭州微念公司向其支付经营收益及逾期利息,并请求将电商平台店铺账户变更为子柒文化公司,移交店铺财务权限等。2022年6月,杭州微念公司反诉请求子柒文化公司向其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与此同时,双方围绕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公司决议效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事项形成系列纠纷。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秉持不要“一判了之”、力争“一审就活”,既保护传统文化国际传播品牌,又保障新兴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人民法院主持和当地政法部门支持下,最终促成双方于2022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前期收益结算、后期子柒文化公司股权变动及杭州微念公司使用“李子柒”品牌等事宜达成一致。据协议,微念创始人刘同明退出李子柒公司。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凸显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丰富了新兴产业发展司法调解的“东方经验”。

  在法律效果方面,本案对社会具有较强的价值导向和行为示范意义,既引导民众理性看待资本与创新创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兼顾保护该类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民创新创业的热情,形成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又引导民众增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有效提示创业过程中涉股权、商标和盈利模式等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网络消费中知情权、平等交易权等的保护,倡导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社会效果方面,“李子柒”品牌全球粉丝达1.5亿,两次刷新YouTube等海外渠道中文订阅量吉尼斯世界纪录,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大影响。本案在依法平等保护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运用多元解纷力量,以调解方式促进双方握手言和,不仅最大程度依法支持双方的诉求,一次性解决案涉合同纠纷和衍生纠纷,而且最大限度延续了杭州微念公司对“李子柒”品牌前期经营成果,降低诉讼对品牌形象、价值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结案效率高、品牌伤害小、利益分配均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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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成肖像侵入他人账户,获刑7年

  基本案情

  2020年,舒某将非法获得的被害人肖像照片用技术手段合成虚拟肖像视频后,植入经刷机处理的手机,再通过“借贷宝”App人脸识别认证,共侵入他人账户70个,通过变更账户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记录信息、虚增债权债务记录或窃取等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

  同时,舒某还实施了向他人提供用于突破人脸识别技术的手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盗窃财物、诈骗等系列行为。王某明知舒某购买虚拟视频刷机包程序工具系用于突破人脸识别系统,侵入他人账户,仍向其提供刷机服务或出售经刷机后的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构成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即是通过对肖像照片的技术处理,合成符合实时人脸认证的虚拟肖像视频,从而突破识别系统,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本案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漏洞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犯罪的决心,对同类犯罪行为起到威慑效果,警示公众既要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又要依法合理使用他人信息,提示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筑牢抵御违法犯罪的技术壁垒,守好技术进步带来便捷之时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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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虾米音乐”设置盗链,系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音乐公司)发现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音乐公司)发行的虾米音乐App以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设链的方式,向用户免费提供咪咕音乐公司曲库的歌曲。阿里音乐公司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发。咪咕音乐公司遂以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被诉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免费使用同业经营者咪咕音乐公司曲库中的歌曲,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扩大曲库的成本转移给咪咕音乐公司,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导致一些消费者无须成为咪咕音乐公司的用户即可享受其提供的相关服务,降低了咪咕音乐公司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咪咕音乐公司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赔偿咪咕音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法院适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首案。本案明确界定了以盗链方式播放同行业竞争者曲库歌曲,损害同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扰乱数字音乐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为数字音乐市场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红绿灯”,积极引导数字音乐平台良性竞争、健康发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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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电商平台被拒,法院判决重新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张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某医药公司旗舰店购买了两盒“清眩片”药品,该药品宣传“脑供血不足1盒就够”。后来,张某向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医药公司销售假药,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并给予举报奖励。

  2022年1月,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张某不服,向什邡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告知书,并对该医药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什邡市政府向张某作出《限期提供证据及释明通知书》后,张某未回复。3月,什邡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证明其向电商平台实际核实过具体交易信息,其作出的告知书证据不足;什邡市政府未向电商平台核实张某交易信息真实性,仅基于当前的商品宣传信息和商品质量检查及张某未回函的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告知书和复议决定,并要求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重新处理张某的举报。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也提示同类监管主体,在借用数据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面对网络市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组织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加强信息化监测、大数据分析,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而实现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同心同力深入推进网络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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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效果未达合同约定,被判违约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四川盛世共享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四川艺禾盛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禾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艺禾公司负责分三阶段为盛世公司打造抖音直播销售矩阵,盛世公司每阶段分别付费。

  盛世公司支付第一阶段费用后,认为艺禾公司未履行运营抖音账号最低达到20万粉丝量级的合同约定,且线上直播营销的销售矩阵计划未同时开始运作,未完成直播带货任务,起诉要求艺禾公司等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就何时启动直播、第二阶段何时完成纯利润数额要求等进行明确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条款与合同目的,足以认定盛世公司已给予艺禾公司合理的履行期限,艺禾公司在该期限经过后仍未履行直播带货等合同义务,故判令艺禾公司退还盛世公司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网络消费新业态正逐步成为潮流,敏锐的商家看到了前所未有的商机,纷纷希望搭上便车以扩大旗下商品和品牌的知名度。本案中,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明确约定不同阶段费用支付的节点和具体条件,相关内容散见于协议的不同条款,由此造成双方理解认识上的分歧。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此类交易模式的主要特点与核心内容为出发点,运用合同条款的文义和体系解释方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作出准确、公正的判断,以司法的力量助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也提示相关经营者,尝试通过新平台新模式推广业务时,需要重塑新时代契约精神,应当全面了解合作的方式与细节,重视书面约定,将合作目的和预期目标等设置为相应的合同条款,以此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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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播拒绝低俗直播,公司索赔被驳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四川殊立特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殊立特公司)与毛某(乙方)签订《网络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演艺经纪事宜,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名誉和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合作期半年,乙方如提前解约,须向甲方支付解约金、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毛某按约定进行网络直播,内容主要为才艺表演、做游戏等。游戏中,根据观众打赏高低决定主播输赢,输方主播被公司安排接受内容低俗的惩罚,以吸引观众。其间,毛某等人因不满公司安排主播陪异性吃饭喝酒、加微信聊天、提供私密照片等吸引男性观众的做法,于2021年11月初申请离职,未获准许,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殊立特公司,并于12月1日停止合作。殊立特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毛某向其支付解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殊立特公司安排毛某等主播通过线上接受惩罚的低俗内容吸引观众,以及线下通过喝酒、聊天、发送不雅图片等媚俗手段,与打赏的“大哥”维护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大众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的身心健康,违反了合同约定,毛某据此要求解约有合同依据,故双方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12月1日提前解除。因殊立特公司违约在先,故对其要求毛某支付解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殊立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纪公司以高收入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从事主播行业,名义上帮助主播发展演艺事业,实际要求主播用低俗、媚俗手段来获得直播间异性网友的高额打赏。本案判决对经纪公司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于倡导主播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规范直播行业秩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行业乱象,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对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