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向娟 记者 罗孝伟)电梯维保完成后,发现维保公司无资质,维修费用还应支付吗?近日,大英县法院成功化解该起纠纷,判决被告折价补偿原告维修费。
据悉,某电梯公司与某机电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委托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电梯公司对一小区22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维保费用58800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电梯设备委托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电梯公司对另一小区的18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维保费用27000元。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电梯的维修和保养义务,后案涉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定期检验合格,正常运行,但机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维保费用的支付。电梯公司向大英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机电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维保费用56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机电公司抗辩,电梯公司无特种设备维保的资质,因此不应支付维保费用。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电梯公司确无特种设备维保的资质,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电梯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维保服务,而该维保服务已经附加至电梯之上且无法分割,故机电公司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应当就电梯公司提供的维保服务进行折价补偿,双方事前对维修保养服务的费用进行了约定,故折价补偿标准应参照该合同约定,后大英县法院判决机电公司折价补偿。
法官说法
针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全面履行对资质的告知和审查义务,如若合同已签订最终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提供服务的一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接受服务的一方以对方没有资质为由抗辩不应支付款项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