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泸州市首份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唐小会)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来,该院发出的全市首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家庭成员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障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分手暴力”,驱散“前任阴霾”。

  冯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冯某系再婚,此前跟前夫生育了一个女儿小新。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不久后,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以致矛盾不断升级,朱某甚至长期跟踪、骚扰、威胁冯某及其女儿小新。冯某曾多次报警,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朱某仍然时常出现上述骚扰行为。由于朱某长期的骚扰、纠缠,导致冯某及其女儿小新整日担惊受怕,严重影响了母女俩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某在离婚后仍然纠缠、跟踪、骚扰冯某及其近亲属,其行为已经对冯某及其近亲属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冯某的申请符合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遂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朱某实施上述暴力行为。法院及时将该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严厉训诫了朱某,告知他若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惩罚措施。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区妇联、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及其村委会,将裁定书送达给上述相关单位,共同筑牢反家暴防护网。

  ●法官说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为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新修订且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将申请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至非家庭成员,将保护阶段延伸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后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为更多潜在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维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