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

  女婴被楼上坠落的苹果砸伤

  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余先生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3月9日下午16时30分,3个月大的凡凡由其姥姥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凡凡在姥姥肩上睡着后,姥姥带她回家。

  “不料,刚走到楼下单元入户大门时,高空坠落一个苹果,正好砸中凡凡头部。”余先生说,凡凡顿时脸色发白,陷入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之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涉事单元住户进行调查走访并提取DNA,最终确定肇事者为小区24层住户11岁多小女孩小陈。事发时,她一人在家。

  经法医鉴定,凡凡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凡凡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共计住院153天。“目前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凡凡的父亲余先生说。

  据余先生介绍,2019年1月30日,他委托律师将肇事者小陈及其监护人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8日,该案开庭过程中,原被告主张事发小区的入户大门处设计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二次开庭,除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也成为了该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万余元。

  [法院判决]

  肇事方父母及继父共同赔偿185万余元

  物业不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了解到,肇事者小陈的父母早前已离婚,小陈和母亲万某以及继父朱某某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显示,在万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其前夫陈某某应与万某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万某作为小陈的母亲,且在万某与小陈离婚后,小陈跟随万某生活,万某对小陈负有监护义务,系小陈的监护人。其次,陈某某系小陈的父亲,虽已与万某离婚,不直接抚养小陈,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陈某某对小陈仍负有监护义务。

  此外,朱某某系小陈的继父,小陈跟随朱某某、万某一起生活,朱某某平时有参与对小陈的抚养、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朱某某也系小陈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