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图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据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万某、陈某某、朱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吿凡凡各项损失共计1858681.72元(如被告小陈有财产,则在其财产限额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吿万某、陈某某、朱某某补充赔偿)。同时,驳回原告凡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该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陈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大

  应加强宣传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判决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造成年仅3个月的凡凡被迫接受两次开颅手术治疗,并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长期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给凡凡造成严重损害。

  就此,该院还针对性地提出了暖心提醒:“而不慎造成坠物事件的小陈,事发时也只是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因本次事件的发生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

  判决书称,“事实上,只要小陈的监护人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本案高空坠物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本院在此希望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加强对自身及被监护人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危害的宣传、教育,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王春 发自广东东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