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防卫过当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死亡。

  “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检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于海义本人当庭辩称,此前足疗店从未给其他顾客提供过夜的服务,事发时已经凌晨2点,他和店内其他两名同事已经休息,当时他已处于熟睡状态,是被吕某敲门声吵醒的。

  “被吵醒后,我告诉吕某已经过了营业时间,但他仍不离开,强行要进入店内。”于海义称,他觉得很害怕,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带工具,觉得对方可能是带了工具,所以进屋里拿了折叠刀。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后表示,于海义系2016年因交通肇事受伤,后被评定为四级残疾,属于轻微残疾,生活能自理,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于海义同事的证词称,于海义平时工作时很正常,与其他员工一样,“没有发现他是残疾人。”

  对此,于海义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伤残等级的级别所反映的残疾人行动能力,是与被害人吕某相对比,于海义与被害人的实力不在一个层次。

  庭审直播内容显示,死者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精神抚慰金,总计82万余元。

  被告人一审获刑4年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11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于凌晨2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吕某腹部一刀,并致吕某死亡。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海义于海义

  抚顺法院称,被害人吕某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他并未实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吕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也没有与被告人于海义有身体接触;于海义已认出吕某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吕某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吕某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于海义辩护人殷清利认为,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也不应该事后去看,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要求防卫‘恰到好处’,这违背常理常情。”

  同时,殷清利还指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对方徒手,你就不能用棍棒,对方用棍棒,你就不能用刀具,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将与于海义本人进行沟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