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据“杭州发布”通报,0时~11时,杭州市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另据通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平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了病原传播的,或还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杭州发布截图

  两人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

  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被立案调查

  据“杭州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经追踪纳入集中隔离,经检测核酸阳性,现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目前情况稳定。

  另据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流调信息显示,上述无症状感染者的轨迹包括:

4月5日,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

4月5日,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道大厦负一楼核酸检测点附近公厕(女厕),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于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上城区富春路),11时40分~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上城区新业路)。

  律师解读: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病毒传播

  或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刑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程报备、佩戴口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的行政命令。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平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还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了病原传播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相关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或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龚平说。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

  最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于2020年1月21日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有高度传染性。

  同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几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相关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这两人最终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公安机关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等作出具体认定。”邓千秋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