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周吴军艳

  近日,“雪糕刺客”一词频频登上热搜,随手拿起一根看似普通的雪糕,结账时却会用出乎意料的价格让人感叹钱包被“刺中”。

  标价不明让雪糕化身“刺客”,消费者的不满,更多还是源于商品标价不够显著。

  从2022年7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明码标价”如何认定?怎样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7月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竞争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明码标价”不仅仅是标示价格

  新《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不过,明码标价并不仅仅是贴标价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该负责人介绍,随着当前各种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因此,新《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比如农村集市、拍卖等能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

  该负责人也提出,明码标价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7种情形明确认定为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针对原《禁止欺诈规定》中对价格欺诈的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滞后的问题,新《规定》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新规》明确,这7种情形属于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该负责人解释,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就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从而达到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目的,这就属于新《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

  新增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先两部涉及价格监管执法的规章已难以满足现在的监管执法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该负责人介绍,新《规定》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

  据悉,今年下半年,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2022“铁拳”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如发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明码标价”、售价与标签不符,或者经营者有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