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遂宁一汽车销售公司这回赔了
2018年6月11日,遂宁市民张先生在几经对比后,看中了众泰T700(2017款2.0T自动尊贵型)这辆汽车。而后,他同四川鸿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订车协议书》,以13.38万元的价款预定,并由该公司代买保险、代办上牌,并特别约定“新车”。2天后,张先生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该公司支付了购车款13.38万元。
在收到这笔购车款不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先生便前往四川川泰百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车提回遂宁市射洪县。在提车时,袁先生发现该车已经安装有前后保险杠、雨档器、门把手及金属挂件,甚至还贴了膜。
然而,买车的张先生却被蒙在鼓里。在看到新车后又支付保险费6763.89元。同年7月3日,他与袁先生拿着汽车合格证,以及销售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往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牌照。
“浇灭”张先生热情的,是系统查询该车已经办理过临时牌照且未注销,导致他的临时牌照没法办理。怀疑该车疑似二手车后,张先生与销售商和服务商展开近2个月“拉锯战”,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协商无果下,他将购车的销售和服务商均告上法院。
3月15日,记者从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定售车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服务商退还张先生全部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共40.14万元赔偿。
据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四川川泰百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在销售该车时已经通过中间人明确告知四川鸿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渉车辆更换过发动机且上过临时牌照的事实。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售车方与买车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而后售车方再到第三方购买车辆交予买车方,当发生纠纷后即推卸责任,辩解不是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方,这已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和第三方的权益。此外,本案中售车方辩解对车辆存在问题不知情,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则应认定售车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先生与销售方的《订车协议书》,张先生将车归还,销售方四川鸿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其全部购车款和保险费,同时,赔偿张先生三倍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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