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语】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务员朱继红,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发网友争议。“因公牺牲”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凭啥工人热死就得不到“称号”呢?
上厕所是个人行为,机关公厕又不是办公室。如果所有的“因病医治无效”的公职人员均按“牺牲”予以抚恤,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因公牺牲”的方式应该是由于过度劳累或者是因为公事所致,也就是说如果朱继红是倒在了案桌上,那么大家都不满可以打消,反而会心生敬畏。不巧的是,他是在午休时间倒在了厕所,那么公众就有理由质疑:如此“厚爱”是因为他的公务员特殊身份,还是另有隐情?如果所有意外身亡的公职人员都叫“牺牲”,也太诡异了吧![详细]
朱继红,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以在厕所摔死这种啼笑皆非的方式结束了,不管他是什么身份,我们都不应吝啬自己的同情;而更不幸的是,生命本身逝去反而被外在的评价所遮掩。之所以引发公众的不满,则是出于一种无意识的质疑心理,最大的疑问并非“他真的配得上这般称号吗”,而是“如此追授一个死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说公务员朱继红在上班午休期间,上厕所摔死算是工伤的话,那么在烈日下辛勤劳动的工人中暑而死,算什么?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的铁路职工为何又不是工伤呢?
7月26日,央视《今日说法》里报道的新闻,南京铁路部门一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可南京劳动主管部门却提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火车不是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作为公民,同样是意外死亡,公职人员与平民百姓的境遇相差悬殊,最终导致同命不同价。
8月5日清晨近6点,来自山东烟台在南京打工的36岁保洁员张友鲁,在准备装卸垃圾时,突然倒在地上,再也没有站起来。张友鲁走了,他也是在工作的途中离开的,不知道他的死算什么?他死后得到了什么“称号”?同样都是工作,同样都是死在岗位上,为什么有的叫“因公牺牲”,有的叫“意外身亡”。
因公牺牲按字面上理解,公家的人在办公家事时出现意外死亡应当属因公牺牲。但由于“公”事的范畴很宽泛,牺牲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于是“因公牺牲”便有了见仁见智的认定理解。工作期间的诸多细节和意外情况,比如“临时离开岗位”、“如厕方便”等,算不算“工作期间”,叫不叫“因公牺牲”。在实际操作中,因公牺牲的外延也在不断变化。
“因公牺牲”被滥用还有“遮羞”和“照顾”的功能。对一些与“公”沾边但又羞于启齿的“因酒”、“因舞”、“因色”等猝死的官员,为保全其名声和单位形象,“因公牺牲”是最好的遮羞布。而对一些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当其因与“公”沾边但又似是而非的意外死亡时,“因公牺牲”是最好“照顾”托词,而这种情况多被同情和理解。
结束语:当警察吃着豪宴,局长抱着小姐享受时,可否想到还有许多被撞死的环卫工,热死的工人,他们的家属更加需要“关爱”。

警长陈录生赴宴醉酒身亡,朋友谢飞勇说之所以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家属争取一些抚恤,并无不妥。
安徽省财政局某局长江某到合肥出差,与大厦美容美发厅的三陪小姐吕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已陪睡了一夜的吕某自认为已“付出很多”的吕某眼看要不到理想的价钱,在恼羞成怒之际打电话告诉了其男友。男友很快带着凶器赶到宾馆,恰巧保安不在,江局长身中五刀,当场命丧客房。 滑稽的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结果尚未公布、江某的死因还无法定论的时候,东至县有关部门却早已为江某定调为“因公殉职”。

自从2002年成都三环路开通以来,已有18名环卫工人在作业时遭遇车祸身亡,10人在车祸中受到重伤。中心城区共15000余名环卫工人负责为城市“洗脸”。作业期间,环卫工被撞死或撞伤时有发生。关于如何保障环卫工人的权益,相关政府部门只是在商议中。我们希望他们的家属也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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