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涉气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4部门持续深化联动协作,聚焦机动车检验机构、物流园区、运输企业等关键领域,对尾气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全覆盖排查,车主擅自破坏尾气后处理装置、不规范添加尿素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与教育引导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机动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大竹某汽车运输公司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2025年10月27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在国能达州发电有限公司内对货物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大竹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川S8***0柴油运输车尾气后处理装置排气筒背面的温度传感器被垫高,导致温度传感器工作异常。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车运输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宣汉县桂某个人
涉嫌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案
2025年9月28日,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根据达州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问题线索移交清单》,对宣汉县桂某个人的车牌号为川AX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川AX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气后处理装置尿素喷射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片,导致温度传感器无法正确识别温度,导致尿素喷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个人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达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接达州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问题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001),2025年5月27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达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川S9***8柴油车运输车尾气后处理装置排气筒背面有一脱落的线路,温度传感器无连接线路与车辆尾气后处理装置进行连通,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车运输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达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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