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经营成本,火锅店老板安排炒料师傅和学徒从吃过的火锅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锅底中销售。

  7月17日,成都双流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双流区首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案涉三人均被判刑,该火锅店老板还应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46310元。

  2018年6月,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登记注册并经营了一家火锅店。自2018年7月,他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雇佣、安排火锅店炒料师傅廖某,从该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中提取废弃油脂,俗称回收油、地沟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

  2019年6月,雷某作为炒料学徒,帮助廖某从事提取废弃油脂、添加等工作。经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并销售的火锅底料金额达人民币114631元。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廖某、雷某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火锅油并出售给消费者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廖某、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禁止徐某、廖某、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徐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46310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