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诗柯)某学院老师刘某读博后离职,但原单位一直未给刘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拖延近一年,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这起人事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学院应当为原告刘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刘某是某学院的一名老师,计划攻读另一所大学的博士研究生。2018年6月,刘某与某学院签订了《某学院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某学院同意刘某以在职脱产学习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某学院按规定报销刘某学费并在学习期内发放刘某基本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刘某从取得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之日起,须在某学院服务不少于10年。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2021年5月,刘某在博士研究生即将毕业之际,向某学院提出了辞职,并提交了书面辞职信。2021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来,某学院以各种借口拒绝帮刘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拖延近一年。刘某无奈之下,将原单位起诉至都江堰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本案为人事争议纠纷。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第十一款“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以及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发[2003]61号)第五条第十九项“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第二十一项“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的规定,被告某学院应为原告刘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