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刘秋凤

  最近,俄罗斯商品馆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开花。成都也不例外。

  春熙路、建设路、犀浦、龙泉驿……在地图上搜索,成都已经开设了多家俄罗斯商品馆、俄罗斯国家馆。打着“战斗民族”“硬核俄货”“俄罗斯优选”“配料很干净、价格很亲民”的旗号,这些商品馆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那么,这些产品是否真正来自俄罗斯?经销商怎么说?业内人士对此持有怎样的看法?记者进行了探访调查。

  俄罗斯商品馆内部

  实地探访:

  店内挂满中俄国旗

  记者走进一家俄罗斯商品馆探访发现,商品馆内密密麻麻,挂满了中俄国旗。在货架上,摆放着各式各样的商品。有蜂蜜、酱油、通心粉、饼干、水果燕麦、咖啡、奶粉、俄式纯猪肉肠、牛筋肠等。

  这些商品的标签上通常有俄文,其产品名称也颇具俄式风味。例如一款酱油的品名叫做“俄洛哆牌”,一款蜂蜜的品名叫做“阿妙荙牌”,一款奶粉的品名“鲁布佐夫”。

  值得关注的是,当下,这种俄罗斯商品馆的商业模式被快速复制,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重庆等城市已经快速上线。而在成都,这种商业模式也已经全面铺开,它们都开在了人流量较大的商业街区,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前去消费。

  在犀浦街道双铁广场,该俄罗斯商品馆临时搭建在商业广场上。收银员表示,该摊位应该会开到过年。“我准备买回去给我小孙子尝尝。”现场,一位消费者一边吃着俄式肉肠一边告诉记者,她选购了肉肠、奶粉和饼干,想带回家让家人试试俄罗斯风味。

  俄式纯猪肉肠产地来自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企业回应:

  确非俄罗斯进口产品

  如果细看这些产品的产地可以发现,奶粉的产地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俄式纯猪肉肠的产地在黑龙江牡丹江市、水果燕麦的产地也在黑龙江牡丹江市……在网络上,“遍地开花的俄罗斯商品馆都是东北制造”也引发了一波热议。

  记者拨通了俄罗斯商品馆内一款水果燕麦生产企业——绥芬河市俄麦诺食品有限公司的服务热线。当记者问到,这款产品是进口还是国产时,该接线员明确表示,这不是俄罗斯进口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但其生产原料或有俄罗斯的成分。”

  “俄罗斯没有牛筋肠,也没有骆驼奶。”一位从事中俄外贸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些经销商可能采用了购买俄罗斯商标在国内生产的模式。

  此外,记者还在一家俄罗斯商品馆发现了原产马来西亚的速溶咖啡。

  店内奶粉外包装有“俄罗斯国家馆”字样,但其产地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业内人士:

  国家(商品)馆需得到大使馆认证

  记者在一款奶粉上看到了“俄罗斯国家馆”的字样。

  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有30余个国家(商品)馆。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馆需要得到该国大使馆的官方认证,商品馆要得到该国商协会的认证。

  例如,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内,白俄罗斯国家馆有白俄罗斯驻华大使馆、白俄罗斯农业部认证。荷兰馆是也获得荷兰官方授权。尼泊尔国家馆正式开馆时,该国驻华大使来到现场站台支持。阿塞拜疆国家品牌馆成都馆开馆时,阿塞拜疆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也出席并致辞。

  开在商业广场外的俄罗斯商品馆打出了“战斗民族”“硬核俄货”“俄罗斯优选”等标志。

  律师说法:

  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艳阳律师表示,非进口商品打着进口商品旗号,很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俄罗斯商品馆在显眼位置标明“优质俄货”、“源头商品直供”,同时商品名称或者商标以俄语来标注,以及现场的装饰装潢风格、背景音乐等,都会让消费者产生店内商品来自俄罗斯进口的错误认识。如果商家将进口商品与非进口商品混在同一区域摆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如果商品并非进口,但商家却故意宣传为进口商品,这就构成了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基于这种误解作出购买决策。因此,商家的这种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购买决策之间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涉嫌多项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而作为经营者,相对应的义务就是“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即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通过各方信息可以证实,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利用了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好奇心,牟取非法暴利。

  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