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秦勇 文/图)2月25日,自贡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案在荣县法院审理宣判。该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系医药公司销售人员。1月25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以0.9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5万只假冒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并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和他人介绍,将该批口罩以每只1.8元或2元的价格销售给荣县、自贡高新区、资阳市安岳县等地的药房,销售金额达96000元,非法利获42000余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并销售的金额达60000元。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涉案口罩不符合其标注“豫械注准20192140044”的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款365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在疫情期间,销售用于防护的伪劣产品,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6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应遵守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提高警惕,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