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乾兵 周兰兰 赵银熙

  同事之间因借款催讨无果,泄私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语言……日前,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名誉权侵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在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声明持续保留时间不少于10日。

  催债无果朋友圈骂人

  原告钟某波与被告胡某,原系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事,两人关系一直很好。2017年,钟某波向胡某借款9万元,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全部归还。胡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为泄私愤,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污言秽语辱骂钟某波,钟某波将胡某诉至法庭。

  钟某波向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名誉侵害,并在微信朋友圈及绵阳晚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定多项事实

  涪城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钟某波与被告胡某原系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事,因被告不满原告借钱不还,于2019年9月3日、9月11日、9月12日、10月4日、10月5日多次以多种侮辱性词语在微信朋友圈中辱骂原告钟某波;2019年8月2日,被告胡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是不报只是时辰未到,借钱不还,还天天吹牛,微信群里的兄弟姐妹们不要和钟某波打交道……”;2019年9月20日,被告胡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钟某波,原某公司员工,2010年被公司开除,然后以某公司老员工身份到处骗人,本人深受其害,真心希望朋友圈里认识他的朋友注意了,不要被他发的高大上图片迷惑了,骗子就是骗子”等内容,并配发了原告的真实头像图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消息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法院另查明,在开庭审理此案前,被告胡某已将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的上述等文字内容及图片删除。

  被告被判在朋友圈道歉

  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争议,理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被告胡某以原告借钱不还为由,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公开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对原告进行贬损并配发原告头像图片,引起了他人对原告的关注和负面评价,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被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经将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的针对原告的文字内容及图片删除,无继续侮辱、谩骂原告的行为,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而言,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考虑到胡某系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是朋友圈双方共同的朋友、同事、熟人等的关注与负面评价,由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的方式道歉,已经足以消除不利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绵阳晚报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