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为民企提供借款担保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几份与四川省女所有关的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叶思杰、罗昌华及原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因为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周转,向一名为朱远林的人借款1500万。而四川省女所下属企业——四川兴楠工艺制品厂、四川兴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位于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一处建筑面积2991.78平方米,评估价13463010元的商业用品房作为抵押担保。

  澎湃新闻注意到,四川兴楠工艺制品厂当初的法定代表人为时任女所所长的朱怀忠,而四川兴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佳,也是该所干警。

  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14日,朱远林、叶思杰、罗昌华在四川女所政委陈俊及两名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担保房产情况之后,三方口头达成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由于女所用于抵押担保的商品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女所将13本所涉抵押商品房房产证交由朱远林保管。

  2013年1月15日,借款双方正式签订了1500万《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是工程建设。但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借款方未及时还清欠款,双方再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但展期到期后仍未还款。

  2013年11月11日,朱远林向借款方和担保方进行了书面催收。朱怀忠和黄佳均在上面签字盖章。

  由于四川省女所后来也需要向银行贷款,便与朱远林协商将产权证收回,用于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作为对价,四川省女所下属两家参与担保的企业向朱远林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称,因四川省女子劳教所贷款需要,特将抵押给朱远林的房产,产权证共计13本领回。同时承诺,向银行抵押贷款金额限制在1500万元内,并顺位抵押至朱远林名下。担保期限为三年。

  但截至2014年9月29日,借款方仍未还清借款,尚欠本金11584107万元,利息996744元。2017年朱远林将借款方和四川省女所下属企业一起告上法庭。

  2019年1月23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思杰、罗昌华、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10日内偿还朱远林借款本金11584107元及利息996744元;四川省女所下属企业四川省兴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川女所下属两家企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