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日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原则上自主经营。

  《实施意见》明确了校园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行政主管责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学校卫生监管责任,指导学校开展营养配膳、健康教育等工作;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

《实施意见》还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做了具体要求。学校要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在全面完成“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学校食堂在原料验收区、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留样间、洗消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设备。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应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实施意见》还要求,学校要重视和认真及时处理学生、家长、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管理等相关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