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近日,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办理案件入选。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四川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正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肖志伟等人介绍,先后从成都温江爱斯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斯特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被告人唐刚、刘健处承接工业废水处置业务。

  益正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吕顺体安排公司员工或伙同被告人蔡伟利,用环卫罐车运输工业废水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等地后,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井内。经查,共非法运输并排放工业废水443.685吨。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水含有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挥发性危险化学物质,系危险废物。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的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上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给彭州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70.8万元。

  2017年11月30日,彭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12月18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并就本案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证明难等问题,提出解决意见。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以吕顺体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逮捕。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追加逮捕爱斯特公司环保专员张杰。

  2018年3月6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案件证据25卷并追加益正公司和晨光公司为单位犯罪。2018年9月6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成都市青白江区自来水厂停产和损失提出质疑,提出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危害后果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现有证据证实案发时间段被告单位(人)曾先后7次向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内排放工业废水,而彭州市南部新城地下污水管道与青白江上游连通,工业废水系沿管道到达自来水公司取水口。

  自来水公司的实时记录证实了每次水样异常的时间与排污的时间,以及受污染情况与排污情况均能吻合。在对上游沿岸进行排查后,侦查员没有发现其他污染源。

  因此,被告单位(人)的非法排污行为与自来水厂因水污染停产的结果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休庭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建议结合刑事案件认定的排污数量、非法获利和相关企业、人员的经济条件确定赔偿金额。二是建议将未构成单位犯罪但涉案的有关企业纳入赔偿主体。三是建议将被告单位(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作为认罪悔罪的情节,供法院量刑时考量。最终,被告单位(人)共支付赔偿金359.6万元,其他有关涉案企业也主动支付了150万元。

  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判处被告单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被告人吕顺体、追捕到案的张杰等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