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观察 邓林灵 四川在线记者 何浩源

  3月5日,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新闻通报会,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广安区某医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0年10月,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区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在其西药房货架上摆放有硝酸甘油片、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超过有效期。经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情况属实,货值金额为230.53元,违法所得为5.4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5.44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华蓥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1月,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蓥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车间内发现有769卷卷材上标示有“卓宝防水”字样,卷材上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未经“卓宝防水”注册商标权利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和同意,擅自使用“卓宝防水”(注册号:18296137A)注册商标生产防水卷材,涉案非法经营额共计6152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的规定,2020年12月16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华蓥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8日,华蓥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三、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10月12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邻水县梁板镇大坝村2组有人在搞会销活动,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产品能治疗疾病。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

  经查明,在邻水县梁板镇大坝村2组开展会销活动的当事人系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至9月24日和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期间,用汽车装载“异龙康”御液神酒等商品,到邻水县梁板镇大坝村7组和2组等地点开展会销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现场向村民宣传称上述“异龙康”御液神酒具有“调理风湿骨痛、治理失眠”“治疗人体身上的各部疼痛”等效果,并向村民播放含有该酒“对五脏六腑进行滋补,恢复人体平衡,提高人体免疫力,从而彻底解决三高、风湿骨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而且还可以预防肿瘤,抑制癌细胞的扩散”等内容的视频,诱导村民购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属虚假宣传。

  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2月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邻水县某鱼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某鱼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一水池的鱼笼内装有1条鲢鱼、11条黄腊丁和1条鲤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鱼类的购进票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鱼类系该鱼庄经营者邹某在邻水县御临河龙安段内垂钓的野生鱼,当事人准备将上述野生鱼在自己经营的鱼庄内加工制作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鲢鱼和黄腊丁销售价为70元/斤,鲤鱼销售价为30元/斤,上述渔获物货值金额为173元。《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邻水县人民政府2020年全县天然水域禁渔和禁捕通告》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渔获物应当认定为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2021年1月2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成都某电梯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0年9月3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成都某电梯公司承接的广安某小区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第13幢1单元正在使用的2台电梯机房轮滑间环境不清洁、电梯底坑有积水和杂物,且井道照明不正常。查阅上述2台电梯日常保养记录显示,2020年5月7日至8月27日期间,当事人未进行季度维保。

  当事人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尽到维保职责,电梯未进行季度维保,不符合《电梯维修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电梯机房轮滑间环境不清洁、电梯底坑有积水和杂物、井道照明灯损坏未及时更换,不符合维护保养相关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2月3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安市前锋区某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样品检出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0.00212g/kg,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15日,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