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4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其中,非法捕捞、冒充野生鱼等情况又出现了!赶紧来看!

  乐山市犍为县清溪镇某鱼火锅店以人工养殖鱼冒充野生鱼案

  2020年11月17日,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联合执法,在检查清溪镇某鱼火锅餐馆时,发现该餐馆有销售单价分别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的两种较大价格差异的黄辣丁。店主称,餐馆提供的两种售价不同的黄辣丁均是从市场上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其中,售价150.00元/斤的黄辣丁以野生黄辣丁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约定收费,而这“野生黄辣丁”实为人工养殖的牛尾巴鱼,因其外形与野生黄辣丁相似,便用来冒充野生黄辣丁供消费者食用。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自2020年9月中旬以来,购进了60余斤养殖牛尾巴鱼(其外形与野生黄辣丁鱼相似)在餐馆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在消费者前来就餐需要食用野生黄辣丁鱼时,当事人不按点菜结算单和点菜时与消费者的口头约定提供野生黄辣丁鱼,而用养殖的牛尾巴鱼冒充野生黄辣丁鱼供消费者食用,并按约定的150.00/斤的野生黄辣丁鱼的价格收取消费者费用。至被查获时止,据当事人称共计收取不按约定提供野生黄辣丁鱼费用10000.00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已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长宁县罗某某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3月9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对长宁县罗某某水产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涉嫌销售母猪壳、石扁豚、丛口、翘壳等非法渔获物,售价高,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来源存疑。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及员工分别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罗某某、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掌握了袁某某从淯江河里捕鱼销售给罗某某,罗某某再转售给长宁县某些餐馆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此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加工、销售长宁河非法渔获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连夜听取案情汇报,会商案情。执法人员连夜将查获的母猪壳、石扁豚、丛口、翘壳放回淯江河。鉴于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行刑衔接制度,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将袁某某的违法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袁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袁某某采取了刑拘,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违法收购、加工、销售长宁河非法渔获物的长宁县罗某某水产店及其下游餐馆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眉山市青神县某餐饮酒家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河虾案

  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县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青神县开展长江禁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青神县某酒家收银台菜单上面标注有:“小河虾58元/份”,该店两张点菜单上记载有:“小河虾:2×58=116”字样,并在该店冷柜里发现存放有塑料袋装好的油炸河虾9袋。

  经查明,上述9袋河虾来自岷江流域(青神段),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并油炸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进行销售,已销售4份,销售价格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货值金额754元,违法所得232元。

  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岷江河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收购、加工、销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未销售的油炸河虾1245克,没收违法所得232元人民币,罚款9802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