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9月4日,记者从攀枝花市西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李某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邻居张某回家,在途中与胡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而李某自己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胡某自愿对张某亲属进行了赔偿,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未进行赔偿,法院在审理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张某的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张某系无偿搭乘的特殊性和李某作为驾驶员的无偿服务,应当减轻李某2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

  司机好意无偿提供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死亡的该谁负责?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相关责任?为此,9月4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主审该案件的攀枝花市西区法院法官范建琳,一起解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司机无偿提供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死亡的该谁负责?

  百度云

  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该谁负责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肇事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对隧道内车辆情况观察不力,且隧道路段超车,以致肇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驾驶员胡某驾驶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不清的载货汽车行至隧道内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开大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二,确定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胡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不负责任。

  “需要明确的一点,在交通活动中,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该谁负责,这与是否好意同乘无关。”范建琳告诉记者,就本案来说,由于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所以,司机李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范建琳进一步解释,在交通活动中,判断谁该承担责任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是否好意同乘无关。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公安局交通部门认定的责任进行判决。这就是说,如果是好意司机一方的责任就由司机来承担,如果是另一方司机的责任就应该由对方司机来承担。

  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相关责任?

  可以减轻民事责任,但是刑事方面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

  范建琳告诉记者,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后,一般会出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好意同乘的前提下,责任属于无偿载人机动车一方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但是,是否减轻刑事责任则要根据是否满足《刑法》中从轻的相关条件。

  “按照《民法典》第1271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范建琳说,具体在该案件的审判中,他们按照考虑到张某系无偿搭乘的特殊性和李某作为驾驶员的无偿服务,减轻了驾驶人李某20%的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减免方面,范建琳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具备自首、赔偿损失、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协议书等相关情节下,才能进行从宽处罚。在本案中,李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是因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所以从宽处罚故判决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范建琳进一步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法律上说,乘车人张某没有责任。但是,由于减免了被告李某20%的赔偿责任,这20%只能搭车人自己承担。因此法院还判决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至于我们大家平时所说的保险赔偿,只是负责民事赔偿部分。如果交通强制保险赔偿了还不够,还可以由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不够部分再根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或者综合其他原因老进行赔偿。”范建琳介绍,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胡某购买保险并进行了赔偿,所以原告方并没有起诉。而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方面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且没有进行赔偿,“所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