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因怀恨在心,他趁邻居吵架的时候用木棒击打“仇人”。在受到公安机关拘留6日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后,还于近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3000余元。

  2022年9月17日晚上,游某与姚某全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此时正在家中休息的姚某杰听到游某与姚某全的争吵,想起游某之前经常找自己的茬,便怒从心起,产生了报复游某的想法。随后,姚某杰冲至小区2号门门卫室,拿了一根长约50厘米,直径约5厘米的木棒,趁游某不注意分别在其左腿、头部和背部击打了三下。随后又抄起小区灭火器对准游某一阵喷射,致游某左头顶头皮软组织肿胀。游某被送往医院急诊观察室治疗三天后,产生护理费300元,产生急诊检查、治疗、药物等医疗费共计2637.87元。9月26日,龙泉驿警方对姚某杰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想到自己平白无故挨顿胖揍,伤人者还不承担医疗费,游某于近日将姚某杰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某杰立即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517.97元,其中包括120出诊费130元、医疗费2687.97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500元。

  法院庭审中,被告姚某杰辩称,警方已经对自己进行了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对于原告的损失就不应该再承担了。

  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游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因120出诊费已包含在医疗费发票2637.87元的明细中,故对120出诊费不再另行支持;原告因伤在院期间产生护理费300元,有护理费收据为证,予以支持;营养费支持在医院观察治疗期间3天,每天30元,共计90元;护理费1500元,由于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后续护理费的证据,对于其1500元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姚某杰向游某支付3027.87元赔偿,并驳回游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林认为,被告辩称其已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此种说法于法无据。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系因被告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人身受损,产生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系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所致,与承担行政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即被告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