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郫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父母诉儿媳借名买房纠纷案,认定老陈夫妇和小陈夫妇在明知不符合购房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无效,并驳回了老陈夫妇要求小陈夫妇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老陈夫妇名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老陈夫妇欲在某热门楼盘购买一套房屋,因该楼盘根据成都市住房购买政策需摇号选房,于是老陈夫妇和小陈夫妇皆以各自家庭为单位参与了摇号。经摇号,小陈夫妇摇到的是100号以内,老陈夫妇摇到的是700号开外,而总共拿出来摇号的房源只有300多套。老陈夫妇名下原有一套房屋,为了选到房屋,一家人协商,由老陈夫妇出钱,以小陈夫妇的名义购房,为此老两口和小两口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接房后,老陈夫妇又出钱装修,一家人入住。后小陈夫妇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老陈夫妇要求儿媳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老陈夫妇名下,双方未达成一致,老陈夫妇遂将小陈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待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成功后将房屋过户至老陈夫妇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夫妇和小陈夫妇在明知不符合购房政策的情况下,仍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以此规避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成都市房地产调控秩序,因此认定四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无效。房屋已经登记至小陈夫妇名下,小陈夫妇已合法取得物权。老陈夫妇与小陈夫妇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老陈夫妇要求小陈夫妇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老陈夫妇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老陈夫妇出资和偿还房贷,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行主张。故驳回了老陈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住不炒”是当前国家实行的房地产调控基本政策。对于以炒房为目的,刻意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民间有句俗语叫“事出反常必有妖”。有钱为何买不到房,非要借用别人的名义来买?这里面一定有其他目的。“借名买房”“代持住房”等形式,违法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掩盖了规避税收、隐藏债务、逃避执行等不法行为。因此,对“借名买房”“代持住房”的行为应当予于抵制,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