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年仅11岁的黄某长期被父亲“暴力教育”,于是产生了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在其母的请求下,法院在6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黄某父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黄某父亲每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

  5月31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省高院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在列。经记者疏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对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的案例,也有依法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的案例,还有判令返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络充值、变更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例。本报今(1)日选择其中5起案例予以报道。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1。被告人苟某某危险驾驶案——对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护航未成年人交通安全

  2。刘某诉何某、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网络充值款项应当返还

  3。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跨部门协调联动,多维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

  4。陈某某诉马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案

  5。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监护人资格案——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

  6。刘某诉宋某、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生父为逃避支付抚养费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予撤销

  7。宋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

  “黑校车”上路营运?刑拘!
  

  ■基本案情

  这是一场惊险的运营。苟某某家有一台小型普通客车,并未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却长期从事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事迹败露后,苟某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22年4月,苟某某驾车有偿搭乘未成年人,途中被执勤民警挡获。经警方现场核实,该车核载9人,实载20人,超员11人,载客人数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搭载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苟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旁听庭审,在依法惩处“黑校车”经营者的同时,警示家长和学校要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抵制车辆非法客运,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风险。

  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教育、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联合开展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客车专项整治,督促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乘车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安全治理联动体系,持续强化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

  ■专家点评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省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中心专家顾问,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全万:

  校车事故日益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重要原因,校车安全逐渐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加强对校车安全领域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举措值得肯定。

  本案的司法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能动司法”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邀请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进行旁听,通过以案释法的生动方式,使学校和家长主动监督并教育未成年人坚决抵制非法客运车辆,进而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的安全隐患。此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向教育、交通、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于在全社会建立校车安全联动工作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全方位工作链条,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长期被父亲“暴力教育”?“双令”保护!

  ■基本案情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

  年仅11岁的黄某时常被父亲以殴打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经学校反映,当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于2021年对黄某父亲进行教育训诫并给予行政警告,但其仍未完全改变错误教育方式。2022年5月,黄某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黄某,黄某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黄某母亲通过“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6小时内便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父亲对黄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有效改变黄某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法院一并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黄某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次,为期半年;责令黄某父亲在对黄某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裁定作出后,黄某父亲未申请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父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亲子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得以改善。

  ■专家点评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省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民法学会常务理事王明成: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单一部门、单一措施尚不能全面、完全满足受暴者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因此,反家庭暴力既要有多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也要通过协调适用,使《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范指引见之于实际。

  本案“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的实施,将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纳入反家暴联动,通过搭建“蓉易诉”线上平台,畅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绿色通道,是法院及时、有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积极探索,在我国反家庭暴力多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方面提出创新方案和深化举措,具有较强的普适推广意义。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办案、案结事了,根据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依据客观案情,主动将《反家庭暴力法》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结合起来,同步签发家庭教育令,从思想源头疏导防范家庭暴力行为,既为家庭教育促进事业提供了系统化思维的能动司法方案,也探索出反家庭暴力法律协同的现实路径,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强制、法治教育和合力实施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龙凤胎无人抚养?指定监护!

  ■基本案情

  苟某(男)、熊某(女)生育一对龙凤胎后,苟某长期吸毒、熊某不知所踪,苟某的父母也相继去世,龙凤胎被申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暂由儿童福利院代养。当地居委会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居委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熊某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行为,故依法撤销苟、熊二人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专家点评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首届成渝两地妇女权益维权专家,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燕莉:

  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监护权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同时,对于不履行或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撤销监护权。

  本案中,案涉父母存在明显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履行监护监督的表现。最终,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当地居委会为监护人,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的力量不仅在于裁决是非,更在于解决问题,化解危机。通过司法裁判传递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无疑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这种“力”与“爱”的结合,正是当代中国司法的特色与生命力。

  引导未成年人转账充值?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在游戏群里添加未成年人QQ,引导其转账充值1.5万元。事情败露后,法院判决被告将充值款项悉数返还,被告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2021年1月,原告刘某之女黎某(11岁)看到某主播宣称免费赠送“迷你世界”皮肤后,按照其指示添加某QQ号、进入某QQ群。进群后,客服主动联系黎某,以视频通话方式欺诈引导,指导黎某使用刘某的微信账号进行扫码付款等操作。黎某使用其母的账号向两个ID扫码付款6次,共计支付1.5万元。该两个ID绑定主体分别为黄某、何某,案涉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查,交易过程与游戏“迷你世界”并无关联。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某、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返还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在行为当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QQ账号“迷你领取客服D4”的引导,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原告的微信账号代付了充值订单,实际充值款由黄某、何某二人账号获取。黄某、何某二人无法律根据获益,且其获益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何某和黄某返还其1.5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悉,本案审理中,法院发现案涉平台存在注册账号时无需实名认证、当充值账号IP地址与订单账号IP地址不一致时仍可充值等程序漏洞,在判决作出后,通过向案涉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提醒平台方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保护个人隐私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积极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加强钱款流动管理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织密保护网。案涉平台公司亦回函表示将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与支付宝、财付通公司对接开展支付的验证功能。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王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包含游戏装备代买、虚拟币充值、直播打赏等功能的新业态网络平台呈现爆发增长趋势,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直播打赏行为失范等诸多乱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要求网络主播返还不当得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揭露网络骗局,规范直播秩序,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真梳理证据,准确还原了案涉直播骗局的全部流程,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对于进一步规范直播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坚持标本兼治,作出司法建议,夯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被校园霸凌后致郁?赔偿精神损失!

  ■基本案情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大众高度关注。在校期间,陈某某遭到同班同学马某欺凌。某日,马某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某背部,让其起来学习,与陈某某发生口角。课间休息时,马某趁其不备踢打陈某某,陈某某反抗未果,被马某持木棍打伤头部及腿部。陈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故意殴打陈某某致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陈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综合陈某某伤情、病情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件审结后,针对马某长期欺凌同学的不良行为及其家庭监护教育失职等问题,法院向马某父母发送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动学校在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站对马某父母进行了精准的“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指导,马某父母对马某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得以强化,亦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某及其父母主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针对陈某某因受到欺凌心理受损的情况,法院邀请社工组织为陈某某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缓解陈某某的抑郁心理状态。同时,法院向当地教育和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提升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的意识,完善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强化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与住校学生的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学生校内、校外保护安全网。当地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司法建议,在当地建立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了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成: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其身体、心理健康均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案涉及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状态更为脆弱,即使是低烈度的欺凌行为亦足以在心理层面对其造成持续甚至永久创伤,妨碍未成年人融入校园环境、正常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交往。因此,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获得法律更为周密的保护。人民法院在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未成年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生动践行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学等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也是校园欺凌的易发、高发场景。校园欺凌的成因复杂,除欺凌者个体身心状况外,家庭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防治机制不健全等也是导致学生欺凌频繁发生的重要诱因。治理校园欺凌既需要人民法院个案论案,提供周密的事后救济,也应当超越个案框架,审视并回应欺凌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作好事前预防。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能动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手段督促欺凌者父母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作出司法建议提示主管部门尽职履责完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实现了校园欺凌个案保护与源头预防兼备、短期应对与长期治理协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