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汪某处查扣伪造的徐悲鸿、齐白石等22位名家印章69枚。遵义警方供图警方在汪某处查扣伪造的徐悲鸿、齐白石等22位名家印章69枚。遵义警方供图

  鉴定人:“监守自盗”

  书画仿制后,想要更大地提升“价值”,拥有鉴定证书是重要途径之一。汪某说,艺术品市场,“收藏家需要借助鉴定家,鉴定家说是真的自己才有好处,而对不对并没有法律责任”。

  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和提高销售价格,2017年初,张某开始研究制造假收藏证书——《饮兰山房收藏证书》。他找人比照真本制作假防伪标签,还找人制作 “饮兰山房证书专用章”字样钢印机,然后请人模仿在空白的证书上签署鉴定人的名字。

  《饮兰山房收藏证书》是范曾的书画鉴定人徐某出具的鉴定证书。上世纪80年代,北京人徐某就开始在北京从事艺术品交易。1996年,徐某成立了公司,主要经营中国书画,其中以销售范曾的书画作品为主。

  2003年,徐某开始对外鉴定范曾的书画作品。据其供述,2005年左右,市场上仿制范曾的假画开始多了起来。有时候书画持有人、拍卖公司、司法机关会找范曾鉴定字画真伪,徐某就开始协助范曾处理鉴定的事情。因司法机关送鉴定时需要范曾签名的委托书,到了2008年,范曾专门写了份委托书,指定徐某为范曾字画的唯一鉴定人。

  凭借这一身份,徐某按画作2000元一平尺、书法1000元一平尺的价格收取鉴定费。徐某说,鉴定全靠眼力,他会为自己认为的真迹开具《饮兰山房收藏证书》,而看走眼在所难免。

  2013年左右,徐某鉴定人资质被收回。随后,徐某在北京开设了一家拍卖公司。期间,郑某蔚常去徐某的公司看拍卖、展览,两人逐渐关系密切起来。在徐某看来,郑某蔚的书法极好,他的字放在一堆真字里面,书法家本人都难看得出来。

  2014年9月,徐某向郑某蔚介绍其好友商人李某某,称李某某需要购买一批范曾的书法作品送人,请郑某蔚为李某某制作假冒范曾的书法作品。据嫌疑人供述,双方约定4平尺的书法作品5万元一幅(其他尺寸照此价格折算)、对联10万元一幅。

  据遵义警方介绍,2014年11月以来,郑某蔚为李某某制作了200余幅假冒范曾的书法作品,李某某累计支付郑某蔚假字款1158万元。

  在与李某某交易期间,李某某提出需要范曾的假画,于是,2015年至2017年,郑某蔚四次通过书画商人姜某光共计购买张某伪造的未落款的范曾画作30余幅,其再在画作上题范曾的款、盖好范曾的印后拿给李某某。

  据徐某供述,李某某为使自己从郑某蔚处购买的假冒范曾书法作品更具价值,挑选了几幅假冒范曾书法作品让徐某为其开具了《饮兰山房收藏证书》,数量约有十几幅,用于证明李某某提供的假字系真迹。警方介绍,在李某某家搜查扣押的11份《饮兰山房收藏证书》显示,徐某在证书上将时间落款为“2011年3月3日”、“2013年1月20日”。在这些落款时间内,徐某仍拥有者范曾书画唯一鉴定人的身份。

  除此之外,徐某自己也曾将两幅郑某蔚仿制的范曾书法作品配上《饮兰山房收藏证书》出售给他人,价格在十几万元二十几万元不等。

  拍卖公司:不对真伪负责

  商人买画送礼毕竟还是少数,大多的仿制书画则通过拍卖程序洗白,获得数万乃至上千万的“身价”,最终成功流向市场。

  为了规避风险,仿制者是不会亲自送拍的,送拍人就成了至关重要的一环。据汪某供述,他至少有二十余名送拍人,这些送拍人有些就是拍卖公司员工,也有的是画廊经营者等。他们各有自己的销售渠道。

  周某是汪某和郑某蔚的送拍人之一,他曾是某拍卖公司书画部的员工。据周某供述,他从汪、郑二人处拿到书画作品后,以其亲戚、朋友的名字将这些书画作品送到自己任职的拍卖公司拍卖。经拍卖公司初步鉴定为伪造的,就会被退还回去。一些伪造技术较高,就能蒙混过关上拍。仿制书画拍卖出去后,周某就和郑某蔚、汪某分钱。

  仿制者与送拍者一般的利益分成是六比四开,汪某说,好的送拍人能卖出好的价钱,他愿意五五分成。汪某曾仿制的一幅李可染的画作,最终拍出超过五千万元的价格。

  据警方介绍,2004年以来,汪某采取送拍等方式,累计出售其伪造的名家书画作品约300幅,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目前已查证郑某蔚将伪造的36幅名家书法进行拍卖,非法获利300余万。

  曹某曾多次从汪某处拿画送拍,他还是某拍卖公司董事长。曹某称,拍卖公司在举行拍卖会前一般会提前征集书画,一些收藏家手中也有看走眼的赝品,会要求拍卖公司将赝品与真迹一块儿送拍,否则全不送拍。有些拍卖公司为了效益,会同意送拍赝品。另外仿制假书画的人员水平很高,所仿制的书画足以以假乱真,征集书画人员鉴定水平低,也会把赝品看成真迹。还有一些拍卖公司员工为了提高业绩,会和制假贩假的人员勾结起来,利用公司的品牌效益,帮助送拍赝品。

  在曹某看来,《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公司要对真伪负责,这使得拍卖公司为了利益更大胆。汪某也认为,《拍卖法》中的“免责条款”为造假艺术品的泛滥提供了温床。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办案人员介绍,这使买受人、著作权人难以举证,民事诉讼维权困难。

  北京一拍卖公司董事长张某晔也曾是张某的客户,2017年4月,他在张某处拿到其自己制作的两幅假范曾画作《奕秋课徒图》、《钟馗神威》及配套的《饮兰山房收藏证书》两份,双方约定报价250万元,商定由张某出具收条将画作及证书带走销售,销售后双方再分成。

  张某称,他本想将两幅画到别拍卖公司送拍,从中捞一把。最终还没来及的卖出,2017年6月,遵义警方就搜查了张某位于北京的办公场所和住所,扣押了署名“范曾”的书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