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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安全食品 最高可拿10万奖金

来源:宜宾晚报2013年1月15日13:20【评论0条】字号:T|T

  凡是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查实,每起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近日记者获悉,宜宾市正式出台的《宜宾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做出如此规定。

  从2012年11月1日起,社会公众和有关组织举报在宜宾市范围内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按属地原则,经有关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符合《宜宾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均可按照《办法》向办案单位提出奖励申请。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兽医、水务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举报可以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有奖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范围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办理,同时报同级食安办,并告知举报人。(陈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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