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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引发森林火 男子获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宜宾日报2012年12月5日17:03【评论0条】字号:T|T

  (记/廖正全 周宁)一男子为父亲扫墓时,因燃放鞭炮而引发森林大火,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近日,经宜宾市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何青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4月4日 (清明节)15时许,何青华独自一人到宜宾市高县大窝镇先娱村三组的森林里为其去世的父亲扫墓。将一切准备就绪后,何青华拿出刚从街上购买的一串鞭炮挂在坟墓旁边的树枝上,并用打火机将鞭炮引线点燃。鞭炮响过后,地上的竹叶被点燃,何青华立即扑救,但火势越来越大,已无法扑灭,何青华遂离开现场回到家中。19时许,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大火终于被扑灭。经鉴定,火灾林地过火面积共计212.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393.86元。事发后,何青华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何青华应当预见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可能发生森林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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