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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温情调解 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宜宾晚报2013年12月19日10:25【评论0条】字号:T|T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四年前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原本有对立情绪的当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执行遇到难题

2009年11月5日,沙坪镇白胜村七组村民周某驾驶摩托车撞倒了许某,致许某死亡。周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同时应对许某的继承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2010年8月10日,翠屏区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许某的继承人刘某等3人各项损失216747.13元。刘某3人2010年10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于周某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沙坪镇属宜宾临港开发区,周某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建设所需占用后,许某的继承人以周某有安置补偿的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调查,年近60岁的周某,系再婚迁至沙坪镇白胜村七组,实际上是个人独立生活,除自行搭建三间普通住房外,已无个人财产。

 2011年11月8日,周某刑满释放。2012年3月23日,周某与宜宾临港开发区签订了安置协议,按照安置协议的内容,周某有30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安置和1万余元的现金。

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应当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按“生存权”高于“债权”的原则,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周某的基本生活条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适度执行”。因此,法院面临着矛盾的选择。
    
最终圆满结案

许某的继承人强烈要求法院予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偿费用予以冻结。随后,被执行人也向法院提出困难申请,要求法院不执行其安置补偿。尽管法院就本案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安置补偿尚未完全到位,房屋安置还有较长一段时间,所以被执行人的生活也未受到实际影响。

执行该案的法官意识到必须借助这个“时间差”,做好相应的工作,促使案件的执行。首先,执行法官分别听取了各方的诉求,再针对性地传递对方的困难,促使双方“站在对方角度上看”;然后,执行法官向双方宣传法律和政策,并充分发挥了双方当事人的亲友的正面力量。

终于,当事双方都改变了最初的要求,周某充满内疚地表示,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带来了如此大的伤害,就算全额执行也不为过,如今自己安置所补偿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但自愿接受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感慨地说:“大家都是受害者,周某把安置的财产拿给我们,他咋生活?如果他把财产转给我们,我们自愿补偿对方2万元。”

 就这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补偿的和解协议。车燕  樊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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