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在热闹繁华的春熙路商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面向商家代表和消费者们,举行了一场“提升消费品质 引领消费趋势 维护消费秩序”主题活动。

  现场,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尹畅以案说法,讲解了两起关于虚假标价、虚假打折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虚构原价案例:青羊区某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某件商品在标价签上标示原价580元,现价288元。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对该商品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未有成交记录,七日前也未有成交记录,标示原价580元为虚构价格。

  虚假折扣案例:武侯区某商店开展打折促销活动,宣传海报显示全场8折。其中某件商品吊牌价为688元。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对该商品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未有成交记录,本次促销前最后一次成交价为599元,法定原价应为599元,当事人标示的打折前688元的价格高于原价599元。

  执法人员介绍,上诉两个案例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第(一)项“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活动现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了开展春雷行动2021子行动之一——“保供稳价执法行动”的相关情况。据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冉景斌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2件,罚没金额100余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商家,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以下条例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