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我在温江某超市购买蔬菜,白菜涨到10元/斤,平常白菜不可能这么贵。”9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初步核查,该超市以3.25元/斤购入白菜,加价至10元/斤进行售卖,进销差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价差。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超市发放了《成都市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公布了两例相关典型案例。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后,当事人冯某在农贸市场摊位上销售的猪肉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猪肉销售价格达40元/斤,冯某被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某盗用多人的营业执照,用于进驻某外卖平台,并高价销售蔬果、肉类牟取暴利,被立案调查。

  疫情期间,如果商家及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影响防疫抗疫大局。对此,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禹竹提醒:疫情期间,肆意哄抬物价属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希望大家以案例为鉴、以案例为戒,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禹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所以,在严格进行疫情防控的当下,商家故意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将构成违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此外,卢禹竹呼吁,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触犯法律底线,有悖商业道德,如果公民发现类似情况,可以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为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保“价”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