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日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刘阿姨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刘阿姨是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21年6月20日,她跟往常一样骑行电瓶车前往地铁站路段集合打卡下班,回家途中,她在凤凰高架桥下摔伤。

  经过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伴股骨、胫骨髁间棘、股骨髁等多处骨折,膝关节前人字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皮肤裂伤。

  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6级。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刘阿姨摔伤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导致,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考量范围,于是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之后,该公司未按时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刘阿姨再次诉至法院。

  刘阿姨主张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应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6.9万元,而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则认为刘阿姨已年满5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可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针对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把准调解的突破口,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纠纷的意见并释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尊重法律相信法院,在法律的框架下协商解决纠纷。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前一次性向刘阿姨支付23万元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双方均认可法院的调解结果,目前被告公司已把钱款给付给原告,该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拿到钱后刘阿姨的儿子代表刘阿姨向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以表感谢。

  法官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与聘用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可向退休返聘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