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

  2月1日起,成都辖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随着成都中院试点的启动,我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宣告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在此之前,1月1日起,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等3家法院已启动试点。茂县法院已受理首案。这意味着,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有望统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终结。

  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进程

  ●200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

  ●2010年7月

  《侵权责任法》实施,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9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2019年8月

  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19年11月22日

  省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开展试点,并对案件范围、启动时间及步骤、工作制度等做了安排。

  成都 所有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价”

  1月21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作为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法院,该院下文明确,自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即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与其他试点法院不同,成都法院这次试点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试点案件范围广,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是适用标准更为灵活,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外省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四川省标准的,上述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

  根据试点方案,2月1日以后,成都辖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成都中院相关人士介绍,作为我国西部特大新一线城市,成都市在2003年就开始推进城乡一体化,并在2007年获批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随着统筹城乡的实施进程,成都地区已经将城镇、农村户籍统一为“居民家庭户”,已实现户籍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对司法领域平等的保护人身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自2013年以来,成都法院就城镇、农村标准的认定逐渐由“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的“双标准”从宽为“择一标准”,即只要权利人举证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或者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此次试点中,考虑到随着统筹城乡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成都地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成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已极低,成都法院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纳入试点范围,既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成都地区实际,也能真正体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王鑫陈丽华记者刘冰玉

  遂宁 试点工作再听意见

  2019年12月19日,遂宁中院召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座谈会,征求基层法院对于试点方案的意见建议。根据遂宁中院试点方案,试点工作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张金柯记者罗孝伟

  宜宾 两类案件纳入试点

  2019年12月31日,宜宾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该意见。《意见》将宜宾两级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件纳入试点,将两类案件中“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受害人不再因为户籍的不同、主要经济来源的不同而导致损害赔偿的不同。记者李丹

  阿坝 受理同命同价首案

  1月8日,记者从阿坝中院获悉,茂县法院在受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引导代理律师将诉讼请求中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农村标准提高为城镇标准。该案是阿坝法院开展人身损害案件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试点以来,受理的首例试点案件。

  阿坝中院明确了自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由小金县法院、若尔盖县法院、茂县法院管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冯晓琴刘鑫记者夏菲妮

  ◎相关资料

  城乡“二元”标准

  并非“同命不同价”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也即在同一个赔偿项目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不同的标准,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金。

  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损失填平原则”,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统筹城乡之前,由于城乡居民在户籍制度、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二元”赔偿标准,这也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状况及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背景的。其实这并不是“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是我国民事侵权赔偿原则及当时客观现实等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