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陈军和王琼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为夫妻跟随小女儿生活,大女儿及二女儿每月给付护理费500元,医疗费由三个女儿平均承担。

  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法院迅速确定了开庭时间。不过在联系当事人后,原告却向法院反映,这场官司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愿,而是小女儿陈艳一手策划的。

  原来,陈军和王琼原本随大女儿一起生活,因其有存款,还有一定经济来源,小女儿为了独占赡养父母的各种“附加利益”,便以父母的名义,将自己和两位姐姐告上法庭,同时让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其随自己生活。

  对陈艳的这种做法,原本陈军夫妇并不同意,但在女儿软硬兼施下,最终在起诉状上签字捺印。

  了解实情后,法院随即将陈艳通知到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陈艳向父母承认了错误并道歉,陈军和王琼表示谅解后撤诉。

  据办案法官介绍,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小女儿若真想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该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起居生活,而不应该违背父母意愿制造恶意诉讼。

  法官介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案中小女儿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父母意愿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父母赡养进行约定。

  (文中陈军、王琼、陈艳均为化名)

  刘霖 王丹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