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雪 本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男子私藏枪支,与两名朋友外出打猎,不料在途中误将一名路人射杀。因为害怕被追责,3人逃离现场、藏匿枪支,却终被公安机关挡获。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依法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

  非法狩猎 射中路人

  2019年7月15日,刘某带上非法持有的一支气枪,跟尚某某、徐某某一起外出打猎。按照分工,刘某负责用气枪射杀猎物,徐某某、尚某某负责捡拾射杀到的猎物。当天,3人在广元市昭化区曲回水电站附近非法狩猎了2只野鸡和2只斑鸠,徐某某和尚某某各分得1只野鸡和1只斑鸠带回家食用。

  7月18日,徐某某驾驶小轿车与刘某、尚某某再次外出打猎。3人从宝轮镇出发,往盘龙镇上石村方向行驶,并开始沿途打猎,当天共非法狩猎了1只山斑鸠、1只竹鸡和1只绿头鸭。射杀绿头鸭后,刘某称没有铅弹了,徐某某告知刘某自己还有铅弹,并从车内储物盒里拿出几颗铅弹交给刘某。当天下午3时许,3人驾车行驶到盘龙镇上石村村委会附近一断头路时,换由尚某某驾驶车辆,徐某某坐到后排,仍由刘某持枪坐在副驾驶位。当尚某某掉头将车行驶到村委会附近时,发现一荒地里有只野鸡,并告知刘某。刘某看见野鸡后,将气枪架在副驾驶位车窗上,开枪射击野鸡,但没有打中。尚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当车快开到上石村村委会附近一三岔路口时,3人看见1人倒在了路上。刘某意识到,可能是自己开枪击中了他人,于是叫尚某某将车开回开枪射击的位置,并和徐某某下车查看,发现该人倒地的方向与开枪射击野鸡的方向一致,刘某迅速将气枪放到汽车后备箱内。

  3人驾车再次来到被害人倒地的位置,刘某、徐某某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倒在地上表情难受,不停呻吟,地上还有点状血迹。回到车上,刘某告知尚某某、徐某某自己可能开枪打到人了。3人因害怕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徐某某在回宝轮镇的路上将放在车内没用完的气枪铅弹扔出窗外。

  回到宝轮镇后,徐某某与尚某某又将车开到宝轮镇田垭村与莲花村交界处,将气枪藏在路边一草丛内,并将当天打到的猎物丢弃。刘某则驾驶自己的汽车回到事发现场查看,又跟随医院救护车到医院打探情况。

  被害人死亡 罪行败露

  7月18日下午4时11分,被害人张某某呼吸心跳停止后再没有恢复,医院于当天宣布张某某死亡。7月19日,刘某、徐某某、尚某某再次协商后,一起将气枪从原藏匿地点转移藏匿。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案发后,警方利用刑侦手段,将3人挡获。经鉴定,刘某非法持有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为枪弹伤致急性心包填塞循环衰竭死亡;从被害人张某某体内取出的气枪铅弹是刘某进行非法狩猎所使用气枪发射遗留的铅弹。刘某、徐某某、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现场 认罪认罚

  近日,利州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阶段,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气枪打猎,误伤被害人张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徐某某、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徐某某、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3名被告人自愿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受害人家属已向3名被告人出具谅解书。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的犯罪工具气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