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近日,射洪市公安局森警大队查处一起森林失火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不久前,射洪市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瞿河派出所转警:在瞿河镇高家沟村7组水井地坡上发生一起山火,请森警大队查处。接警后,射洪市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火灾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当日上午7时许,擅自焚烧自家田间秸秆及杂草,未待其完全燃烧后便离开。10时许,该处引发山火,致使山坡上树木茅草被烧,过火面积620平方米,后经相关部门合作将山火扑灭。射洪市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警对现场过火面积进行了勘验,并现场指认拍照取证,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对自己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射洪市森林公安温馨提醒:火灾无情,防火先行。天干物燥,高温高热,防火形势更为严峻,目前全市进入森林防火期,禁止擅自野外用火。希望广大市民提高防火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全媒体记者 贺建平)

  法律条文

  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最高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