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投诉离居民点太近

  部门回复“符合规范”

  对南丰镇元盛村的很多村民来说,金雁花炮公司距离居民房屋太近,感觉“像身边的定时炸弹”。广汉市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信息显示,2016年当地群众就曾致信反映“炮厂离居民点安全距离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等问题。

  随后,广汉市相关部门回复称,群众反映的鞭炮厂系金雁花炮公司协合鞭炮生产区,始建于2000年12月1日。2001年6月四川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合格;2001年8月在四川省安监局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2001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

  关于安全间距问题,上述回复称,目前鞭炮生产区距周边村庄为靠西200米,靠东300米、靠北150米、靠南168米。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1.3级建筑物外部距离(周边村庄边缘、学校等50人及以上的企业围墙40米以内)要求,符合规范的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广汉市政府官网新闻报道显示,金雁花炮作为当地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德阳、广汉两级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深入企业督查安全生产情况。今年1月9日,广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龚军也和当地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一起到金雁花炮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督查,要求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月3日,德阳市副市长李成金带队深入了金雁花炮厂在内的多家企业进行检查,对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缺陷花炮曾致人炸伤左眼

  法院判赔45万余元

  此外,在监管部门抽查中,该公司的产品曾被列入不合格名单。据重庆晨报2010年曾报道,广汉金雁花炮公司的一款产品在工商部门抽检中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2017年重庆居民沈某某燃放四川广汉金雁花炮公司生产的“金雁”牌花炮时,花炮爆炸时致伤其左眼,将该公司告到法院索赔5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涉案花炮执行标准为GB10631-2013,但经鉴定,涉案花炮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技术指标为:药量(g/个)≤0.2;检测结果为:3.66],系不合格产品,故应当认定涉案花炮存在缺陷,所以被告花炮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分析涉案花炮检验结果[技术指标为:药量(g/个)≤0.2;检测结果为:3.66]与原告沈某某的过错情形,法院认为,被告花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80%为宜。最终判决金雁花炮公司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