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时间是207天,还是160天?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司法局获悉了一起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例,在该案中,毛华、周杰原本是初中校友,因一起交通事故,他们对赔偿产生分歧,因而对簿公堂。

  最终,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从情理法角度进行调解,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使原告获得应有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律师和法官,我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周杰说。

  案件回放:

  赔偿标准不一致

  双方产生分歧

  2016年9月的一天,毛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石棉县城区往石棉县蟹螺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西线13千米+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周杰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杰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毛华不按规定会车,而周杰未确保安全的情况通过。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周杰因此次交通事故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左右出院。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周杰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后续医疗费约需七千元。

  2017年11月13日,周杰将毛华以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杰向石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克勤作为其代理律师,办理此案。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杰先后看病的两家医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书医嘱与建议载明的全休天数不一致,分别为全休3个月和全休6个月,因此在误工期间的认定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原告代理律师主张以最后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的全休天数加住院天数计算,应为207天。被告代理律师只认可160天,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转至另外一家医院,在一家医院完全可以治愈。

  原告周杰主张因其职业为乡村医生,伤残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或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折中,即高于农村而低于城镇标准计算,按当时的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即113340元,而按照当时四川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则为44812元,二者相差68528元。被告代理律师坚持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案件结果:

  庭前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后调解化纠纷

  此案经过庭前调解无果,开庭审理期间双方代理律师仍然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无法达成一致。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缺乏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自城镇的证据支撑,因而无法支持,且折中方案也缺乏相应案例。

  因此在无法获得参照城镇标准或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折中支持的前提下,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可调解结案。经过向周杰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其主张的城镇标准或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折中赔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本案于2017年12月11日经石棉县法院调解结案,且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已经得到履行,周杰对援助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说法:

  讲事实和证据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虽然本案分歧大,但是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充分考虑到原告周杰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害以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为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最终使原告获得应有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毛华与原告周杰二人之间因工作上存在一定的联系,相互熟悉,被告毛华能主动为其垫付几乎全部医疗费足见其诚意。因此在涉案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付义务的前提下各方均有调解的意愿,但是原告周杰所主张的参照城镇标准或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折中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段克勤

  记者 李晓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我省统一城乡居民

  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已开始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19年11月22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开展试点,并对案件范围、启动时间及步骤、工作制度等进行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