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莫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集团管理严密、分工明确,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等人以强拿硬要他人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等人系犯罪集团主犯,被告人文某等人系犯罪集团从犯。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重大,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先后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回避、管辖等程序性事项,回应证人出庭、多媒体示证等事宜,并归纳争议焦点,确定开庭举证顺序及方式,以确保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就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本案庭审预计将持续三天,并将择日宣判。
成都高新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