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2020年6月28日18时许,张某来到崇州市一家酒店楼下的ATM机准备取款,却发现银行卡怎么都插不进机器,抬头一看发现,ATM机显示屏竟还停留在取款的界面。张某回头张望,见四下无人,便起了贪念。他先是查询了遗留银行卡内的余额,随后将其中的13000元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
10多天后,银行卡的主人陈某(女)发现银行卡遗失,且卡内资金已被转移,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通知到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了陈某的经济损失13000元,并主动缴纳了罚金20000元。崇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本案承办法官王秀琴表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拾得他人遗忘在ATM中的银行卡,无需输入密码直接取款达5000元以上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张某因一时贪念,触犯了刑法,受到严厉的惩罚,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
法官表示,这个案件也告诫人们:不义之财不可取,否则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