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驳回

  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

  要求商家作出10倍赔偿诉求遭驳回

  8月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甄先生当初购买茅台酒的价款共计2万余元,驳回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购买到假茅台酒,甄先生提出商家按购货款10倍作出赔偿的诉求为何被驳回?

  法院判决文书内容显示,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标,不等同于一定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而关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附则中的解释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就是说只有在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或存在安全风险的前提下,销售者才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而对所涉食品是否有安全问题或存在安全风险,应由消费者举证证明。本案中,甄先生仅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对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诉求不予支持。

  8月31日,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目前已经委托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红兵作为其二审代理律师提起上诉。吴红兵律师告诉红星新闻,目前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上诉材料,开庭时间待定。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