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成都市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秦某因抢劫2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崇州市崇阳街道的某超市内,秦某称要购买香烟,在超市服务员王某转身帮其取香烟时,翻身进入收银台,一手将王某脖子勒住一手在收银台抽屉内翻找财物。

  店内另一服务员黄某闻声赶来,秦某用手指向黄某并言语威胁道:“你不要出去(报警),你敢走我就弄死她”。随后,秦某抢得200元打车离开。当日8时40分许,秦某到成都市春熙路执勤点投案自首。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秦某提起公诉,崇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秦某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退赔超市经济损失二百元。

  法官指出,本案中秦某抢劫金额虽仅200余元,但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因200余元身陷囹圄,实属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