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邻水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据介绍,原告王某、刘某与被告包某系亲戚关系。今年3月17日,包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好意免费搭载包某荣、王某、刘某三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刘某夫妻二人受伤。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认定包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包某支付二人医疗费4000元,二原告认为远不够弥补他们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包某赔偿二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4万余元。对此,包某大呼冤枉,称其本意是好心让二人搭乘,现在却面临巨额赔偿,加之年近七十,经济收入有限,也无赔偿能力。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亲戚关系、二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竭力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包某赔偿原告王某、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于2024年2月8日前分期偿还,其余损失由二原告自己承担。

  陈淑贤 记者 雍剑波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虽然是一种情谊行为,但好意人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责任,也不能因好意人的一般过失就让其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合理确定好意人的过错程度,公平分配风险和责任,才能在增进情谊的同时,保护好彼此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