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1月23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成都中院近期成功审结了四川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在今年三月份曾经引发德阳、什邡市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的事件,法院判决导致此事的“始作俑者”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吨柴油不慎泄露

  市民疑问水面怎么多了“黑点”

  2020年3月14日,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购置15吨柴油,准备为疫情期间复产复工车辆加油。

  当天,该公司工人实施卸油作业时发现柴油罐与加油机连接管路弯头处(柴油泄漏点)脱落,泄漏的柴油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影响什邡市、德阳市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

  经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29 254.15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0 638.13元,财产损害为158 616.02元,无人身损害。

  记者了解到,该案作为司法确认中的新类型案件,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四川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审理,为加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