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走基层采访组,来到四川巴中,参与一起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审查会。黄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起诉,是否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会上各方发表了建议。
2019年12月,黄某某以100元每株的价格,购买南江县云顶镇窝坪村2社谭某某家自留山(小地名“坟梁”)内树木143株,双方约定由谭提供林权证,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施采伐。随后双方在谭家自留山对143株树木予以标号。
2020年3月19日,黄取得采伐谭家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林木蓄积9.2立方米、株数28株,树种马尾松。
经南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查明,黄某某采伐共计143株(其中马尾松137株,柏木6株),立木蓄积39.683立方米。黄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采伐林木,超数量采伐马尾松109株,超树种采伐柏木6株,共计滥伐林木115株。
6月16日,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7月9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7月20日,黄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生态修复申请书》。7月24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8月18日,当事人黄某某主动向南江县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交纳生态修复资金9950元。因该案刑事部分已判决,不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根据最高院、最高检的相关规定,11月13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办案组认为,黄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黄已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全额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拟对其不予起诉,并申请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审查员对该案不起诉的意见。
该案公开审查会,省人大代表、省级人民监督员、市政协委员、市人民监督员代表共5人担任审查员。现场就当事人是否自愿交纳修复资金?交纳后能否真的保障生态的修复?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区别是什么等进行提问了解后,经审查员们集体评议,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