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方 黄禹)近日,古蔺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7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6月24日,钟某联系罗某舟,将其养殖的患病后经医治无效的一头病牛以100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随后罗某舟委托刘某前往购买、屠宰分割,并将该病牛的牛肉向他人销售,获利1500元,其中刘某分得200元。8月9日晚,经乡村兽医赵某平介绍,陈某端将其养殖的一头患病后经兽医赵某平医治无效的水牛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舟。罗某舟随后委托刘某到场购买并将该牛屠宰、分割后向他人销售,获利6800元,其中刘某分得1100元。8月10日,通过钟某明介绍,钟某林将其养殖的一头患病后医治无效的黄牛以3300元的价格向钟某销售。钟某随后联系罗某舟进行转售,获利2000元。罗某舟购买后,刘某现场将该牛进行了屠宰、分割。

  经检验,上述售卖的牛肉(产品)均未经检疫,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罗某舟、钟某、陈某端、钟某林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刘某、赵某平、钟某明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帮助他人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7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罗某舟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钟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18万元。上述7人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