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12月22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某某、李某某等1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等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介绍,2012年,曾某某与纪某出资购置了办公用房,与李某某成立公司,随后网罗了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员,有组织地在成都东南区域实施非法高利放贷,并通过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牟取高额非法利益。

  此后,逐步形成了以曾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兰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黄某某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催收欠款为名,长期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威胁、恐吓,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部分民营企业经营难以为继,部分被害人因被暴力催收被迫背井离乡,部分受害群众不敢报警、控告。

  该组织大肆高利放贷,扰乱当地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平等、意思自治的民间借贷行业造成极大破坏;该组织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等1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并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图片由天府新区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