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赵鹏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案发,赵鹏直接组织、领导卢显华、马勇、季勇等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赵鹏为组织者、领导者,卢显华、马勇、季勇为骨干成员,尹财友、李天豹、毛亮、孙毅、朱小朋、尹洪国、敬文周为积极参加者,蒋斌、张克举、赖大志、王焕秋、雍福林、王本春、李红林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赵鹏组织为攫取、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实施了二十余次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利用组织恶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十余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不敢举报、控告或者在接受调查时心存顾虑,害怕被报复;在派出所民警处警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多次在派出所等待、威胁、恐吓被害人;在民警出警后仍对被害人进行追逐拦截;在法院门外打骂被害人,影响法院正常诉讼活动;藐视法律,干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通过跟踪、滋扰、辱骂、殴打、非法侵入住宅、扣押车辆方式向被害人收债,致使部分被害人家庭破裂、外出躲避,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影响酒店、茶楼的正常经营,严重干扰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未被及时依法打击。
赵鹏组织通过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在利州、青川、昭化等地实施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非法拘禁2起、实施聚众斗殴2起,共计14起犯罪活动;及其他数起违法行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0人受伤,其中轻伤1人,轻微伤4人,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青川县青溪镇、桥楼乡和利州城区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卢显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他15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所犯罪行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责令退赔相关经济损失。本案中,另5名被告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朱艳红 钱秋宇 四川法治报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