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近年来,网络主播成为当红职业,不少主播选择与经纪公司签约,由公司为其提供平台支持、人气打造等服务。为了争抢资源,各个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一旦将主播签进公司,便会千方百计将其留住。这时如果主播想要跳槽或辞职,则可能被公司索赔高额违约金,这样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主播吴女士在与某经纪公司签约几天后跳槽,公司认为吴女士严重违约,向其索赔50万元,吴女士则认为公司未按约提供流量支持等,自己基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合理解约。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判决?
公司签约才几天主播去了其他公司
2019年12月底,主播吴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经纪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团队为吴女士进行短视频内容设计、制作、提供平台支持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等。合同中,吴女士也承诺某经纪公司是自己唯一的短视频和直播合作伙伴,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2020年1月4日,吴女士通过微信向公司表示,不能在该公司继续从事主播的工作。不久后,某经纪公司发现,吴女士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于是,该经纪公司将吴女士起诉至武侯区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违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吴女士则辩称,自己与经纪公司订立的《独家经纪代理合同》上仅有合同专用章,未提供备案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未成立,即使双方合同成立,自己也通过微信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经对方同意,她认为合同已经解除。
她提出,经纪公司本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自己提供流量支持、制作短视频、包装设计、安排演艺机会等义务,但并未按约履行,自己也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同时,吴女士认为经纪公司未履行这些合同主要义务,未给自己提供任何支持,自己也没有取得收入,因此,该公司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自己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违约金应综合实际情况确定
吴女士的跳槽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在经纪公司未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吴女士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公司方提出的50万元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经纪公司与吴女士订立的独家经纪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合同订立后,吴女士未按约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女士虽主张合同已解除,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公司发送了微信,不能证明其与某经纪公司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法院对吴女士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某经纪公司以吴女士未持续履行合同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短视频发布要求主张的违约金诉请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金额,某经纪公司主张50万元,吴女士认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付违约金,并请求调低违约金,对此,法院综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时间,并结合吴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取得收益及某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为6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吴女士辩称,在某经纪公司未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所负提升人气、粉丝数量、安排演艺机会等合同义务均需要一定的履行时间,吴女士于合同成立后不到10日即停止履行合同,尚不能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故对吴女士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某经纪公司违约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