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王成栋

  8月27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发布《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新规定,明确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办法》此前已由省政府常务会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共有八章四十九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总则明确四川的地方粮食储备包括两大部分,分别是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储备种类,分为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青稞以及以及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

  计划拟定层面,按照分级原则,省级和市州级的储备规模,由省政府负责核定,且以口粮为主要储备对象。地域选择上,应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

  储存管理上, 承储企业要建立档案以确保质量。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粮食储备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及动用财政补贴。

  储备轮换和动用层面,分别明确,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且稻谷、小麦、玉米和散装食用油的储备年限分别为3年、4年、2年和2年。而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及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可动用粮食储备。

  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及处罚职责。而承储或个人违法相关规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